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許閔清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代理人曾玉蘭之委任狀。
二、提出聲請人母親許馨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四、提出聲請人、配偶曾玉蘭、母親許馨文3 人之101 、102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提出聲請人之最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六、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八、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收據、交通費發票、教育費單據、汽車貸款繳納憑據等)。
九、聲請人表示目前有汽車貸款需繳納,請聲請人具狀陳明於工作或生活上有使用汽車之理由及必要性?
十、具狀陳明聲請人之配偶曾玉蘭現有無工作?如有,聲請人並須陳明配偶有無分擔每月必要支出及子女扶養費用,分擔額為多少?
十一、具狀陳明聲請人之母親許馨文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如有,聲請人並須陳明其他扶養義務人有無分擔扶養義務,每月分擔額為多少?如其他人未分擔扶養義務,則未分擔之理由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