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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

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

抗告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景鈞 應受送達處所:板橋郵政6-106號信箱

抗告人與相對人顏莉芸間之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3 年4 月9 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準用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免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