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8號
- 抗告人
-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兆杰
- 代理人
- 王鈴純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23日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敘明抗告理由,併命抗告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8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23日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敘明抗告理由,併命抗告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