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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曉芳汪智陽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詹福田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程台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953號刑事案件,牽涉本件賠償賠償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本院於105 年8月5 日裁定命本件在前開刑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刑事訴訟案件業已終結,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各該確定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訴訟卷宗核閱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賴鵬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9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