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詹福田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程台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953號刑事案件,牽涉本件賠償賠償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本院於105 年8月5 日裁定命本件在前開刑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刑事訴訟案件業已終結,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各該確定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訴訟卷宗核閱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