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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7號

上訴人
陶建宇
被上訴人
湯小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小玲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判決在案,上訴人不服該判決,於上訴期

限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

之價額定之,非以上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690

判例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上訴主張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

棄,即就附表編號1 、24、25、27~29 、32、36、44~50 、53~5

8 、60~77 所示物品(下稱系爭物品),所為之撤銷強制執行程

序部分,應予廢棄,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人可得之利益為為

系爭物品之總價額,即新臺幣(下同)432,800 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2,8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

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附表:(見原審卷第137-138頁)┌────┬──────────┬─────────┬────────┐│指封切結│物品名稱│數量│起訴時之鑑定價格││記載編號│││(新臺幣)│├────┼──────────┼─────────┼────────┤│  1│耳環、戒台│耳環3對、戒台2只 │75,000元│├────┼──────────┼─────────┼────────┤│  11  │和闐玉白戒(男)│1只 ││├────┼──────────┼─────────┼────────┤│  12  │翡翠玉戒(男)│1只 ││├────┼──────────┼─────────┼────────┤│  13  │三彩翡翠(男)│1只 ││├────┼──────────┼─────────┼────────┤│  15  │油坑翡翠(男)│1個 ││├────┼──────────┼─────────┼────────┤│  16  │荷葉翡翠(男)大件 │1個 ││├────┼──────────┼─────────┼────────┤│  18  │飄蘭花冰種翡翠(男)│1個 ││├────┼──────────┼─────────┼────────┤│  20  │翠玉翡翠手環(男) │1個 ││├────┼──────────┼─────────┼────────┤│  24  │老鷹戒指│1個 │1,800元 │├────┼──────────┼─────────┼────────┤│  25  │鑽石豹戒│1個 │1,800元 │├────┼──────────┼─────────┼────────┤│  27  │南洋珠、金項鍊│南洋珠1顆、金項鍊1│13,200元││││條││├────┼──────────┼─────────┼────────┤│  28  │花型戒指、金項鍊│戒指1個、項鍊1條 │17,600元│├────┼──────────┼─────────┼────────┤│  29  │鑽石豹錶(綠色錶帶)│1只 │4,400元 │├────┼──────────┼─────────┼────────┤│  30  │Reverso手錶 │1只 ││├────┼──────────┼─────────┼────────┤│  32  │咖啡色鑽石錶│1只 │1,200元 │├────┼──────────┼─────────┼────────┤│  33  │GENEVE手錶│1只 ││├────┼──────────┼─────────┼────────┤│  35  │夏利豪手錶│1只 ││├────┼──────────┼─────────┼────────┤│  36  │老虎鑽錶(黑色錶帶)│1支 │8,800元 │├────┼──────────┼─────────┼────────┤│  40  │chopard手錶 │1支 ││├────┼──────────┼─────────┼────────┤│  41  │SAPPHIRE CRYSTALS 手│1支 ││││錶│││├────┼──────────┼─────────┼────────┤│  44  │觀音像木雕品│1個 │4,400元 │├────┼──────────┼─────────┼────────┤│  45  │自在觀音銅雕│1個 │3,400元 │├────┼──────────┼─────────┼────────┤│  46  │紫檀彌勒佛像│1個 │17,600元│├────┼──────────┼─────────┼────────┤│  47  │達摩木雕│1座 │4,400元 │├────┼──────────┼─────────┼────────┤│  48  │馬木雕│1座 │2,900元 │├────┼──────────┼─────────┼────────┤│  49  │木雕(樹木形狀及2 個│1座 │5,800元 │││豬│││├────┼──────────┼─────────┼────────┤│  50  │鳥型木雕(含吊飾) │1座 │8,800元 │├────┼──────────┼─────────┼────────┤│  52  │苦瓜玉飾│1個 ││├────┼──────────┼─────────┼────────┤│  53  │觀音畫像(2006)│1幅 │3,400元 │├────┼──────────┼─────────┼────────┤│  54  │觀音畫像(2009)│1幅 │3,400元 │├────┼──────────┼─────────┼────────┤│  55  │佛像(不含手鍊2條) │1座 │2,900元 │├────┼──────────┼─────────┼────────┤│  56  │金龍座像│1座 │400元 │├────┼──────────┼─────────┼────────┤│  57  │花鳥玉雕│1座 │8,800元 │├────┼──────────┼─────────┼────────┤│  58  │菩薩畫像│1幅 │3,400元 │├────┼──────────┼─────────┼────────┤│  59  │紫玉彌勒│1尊 ││├────┼──────────┼─────────┼────────┤│  60  │項鍊(銀色)│1條 │1,800元 │├────┼──────────┼─────────┼────────┤│  61  │手鐲│1只 │17,600元│├────┼──────────┼─────────┼────────┤│  62  │項鍊(綠色)│1條 │4,500元 │├────┼──────────┼─────────┼────────┤│  63  │黃鑽戒指│1只 │35,200元│├────┼──────────┼─────────┼────────┤│  64  │首飾套組│胸針1只、耳環乙對 │29,800元││││、戒指2只 ││├────┼──────────┼─────────┼────────┤│  65  │項鍊(彩色)│1條 │8,800元 │├────┼──────────┼─────────┼────────┤│  66  │別針(鳥型、海馬型)│鳥型、海馬型各1只 │1,900元 │├────┼──────────┼─────────┼────────┤│  67  │珍珠項鍊│1條 │8,100元 │├────┼──────────┼─────────┼────────┤│  68  │項鍊、手鍊│項鍊4條、手鍊乙條 │21,500元│├────┼──────────┼─────────┼────────┤│  69  │戒指、項鍊│戒指8只、項鍊乙條 │98,600元│├────┼──────────┼─────────┼────────┤│  70  │別針(豹型)│1只 │1,,,800元 │├────┼──────────┼─────────┼────────┤│  71  │手錶│1只 │2,400元 │├────┼──────────┼─────────┼────────┤│  72  │項鍊│1條 │1,900元 │├────┼──────────┼─────────┼────────┤│  73  │項鍊(花型)│1條 │1,400元 │├────┼──────────┼─────────┼────────┤│  74  │手環│1只 │500元 │├────┼──────────┼─────────┼────────┤│  75  │項鍊(紫色)│1條 │1,400元 │├────┼──────────┼─────────┼────────┤│  76  │項鍊(鳥型)│1條 │400元 │├────┼──────────┼─────────┼────────┤│  77  │戒指│1只 │1,800元 │├────┴──────────┴─────────┴────────┤│系爭物品總價額:432,800元 │└──────────────────────────────────┘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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