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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5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5號

上訴人
原告
吳富祥
原告
吳富強
原告
吳興旺
原告
吳進炎
原告
吳進源
原告
吳進雄
原告
吳政光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富國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祭祀公業吳坤昌
法定代理人
吳長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0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5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