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8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6號

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王光毅
被上訴人
吳水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水源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計算上訴利益數額,應以上訴聲明為其

範圍,故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以上訴聲明所

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主張原判決廢棄,

是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可獲分配之客觀利益為其所有債權新臺

幣(下同)2,403,54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3,5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8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