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6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王光毅
- 被上訴人
- 吳水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水源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計算上訴利益數額,應以上訴聲明為其
範圍,故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以上訴聲明所
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主張原判決廢棄,
是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可獲分配之客觀利益為其所有債權新臺
幣(下同)2,403,54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3,5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