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6號
- 原告
- 洪順章
- 被告
- 胡元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為新竹市○區○○路000 巷00號,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兩造間復無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起訴之請求原因則為被告違反其所簽立之切結書約定而應給付違約金,依原告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本院亦無何民事訴訟法所定之特別審判籍,是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民國103 年8 月6 日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