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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0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6號

原告
洪順章
被告
胡元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為新竹市○區○○路000 巷00號,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兩造間復無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起訴之請求原因則為被告違反其所簽立之切結書約定而應給付違約金,依原告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本院亦無何民事訴訟法所定之特別審判籍,是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民國103 年8 月6 日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0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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