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1號
- 原告
- 卓明珠
- 被告
- 劉水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水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水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96,950 元,應繳裁判費43,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