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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1號

原告
卓明珠
被告
劉水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水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水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96,950 元,應繳裁判費43,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07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9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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