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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97號

確認租賃法律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97號

上訴人
原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景仁殘障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選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9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法律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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