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俞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6360 元(占用面積起訴時公告現值=1.4 474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