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鴻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俞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6360 元(占用面積起訴時公告現值=1.4 474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