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俞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6360 元(占用面積起訴時公告現值=1.4 474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