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世權
- 即原告
- 戴淑美
- 即原告
- 羅盛凱
- 即原告
- 羅盛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亮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鈺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雷 麗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友智
謝怡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8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