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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89號

上訴人
徐○均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林○華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上訴人
A
法定代理人
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89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