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89號
- 上訴人
- 徐○均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華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 被上訴人
- A
- 法定代理人
- 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