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吳石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玉嬌、宋秀芝、宋正輝、宋正泰、詹皇展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訴字第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2 萬7,6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1,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