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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被上訴人
即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嚴明 郵寄地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5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10月1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48,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5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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