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嚴明 郵寄地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5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10月1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48,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