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一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添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枝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