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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告
黃萬主

上列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王貴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2,6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2,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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