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錡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潔 被 上訴人 統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玉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等並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3,843元,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訴人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3,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