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 上訴人
- 錡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修潔
- 被上訴人
- 統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玉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等並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4,003,843元,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訴人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3,84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