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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上訴人
錡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潔
被上訴人
統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玉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等並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4,003,843元,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訴人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3,84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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