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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3號

確認派下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3號

上訴人
黃黃明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黃仰山
法定代理人
黃登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23 號請求確認派下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52,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