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3號
- 上訴人
- 黃黃明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黃仰山
- 法定代理人
- 黃登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23 號請求確認派下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52,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