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6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告
茂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宗顯
訴訟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被告
伍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維
訴訟代理人
黃心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16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原告應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6 條、第256 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惟系爭契約所約定之給付標的係屬特定物之債抑或種類之債?種類之債是否有給付不能之概念?本件被告如何已陷於給付不能之情狀?請補充論述之。

二、原告又主張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惟本件是否係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意即兩造有無約定交貨期限?若無,依民法第229 條第2 、3 項規定,債務人自受催告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債務人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如於期限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經查,原告雖以民事補充理由二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103 年9 月25日前交付貨物,揆諸前開規定,若本件為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則該次催告充其量僅生被告係於103 年9 月25日以後負遲延責任之效力,尚難憑此逕行解除系爭契約。原告是否有於被告負遲延責任之後,再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之意旨,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履行,如於期限不履行時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若有,請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