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6號
- 原告
- 茂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宗顯
- 訴訟代理人
- 李盈佳律師
- 被告
- 伍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宇維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16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原告應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6 條、第256 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惟系爭契約所約定之給付標的係屬特定物之債抑或種類之債?種類之債是否有給付不能之概念?本件被告如何已陷於給付不能之情狀?請補充論述之。
二、原告又主張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惟本件是否係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意即兩造有無約定交貨期限?若無,依民法第229 條第2 、3 項規定,債務人自受催告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債務人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如於期限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經查,原告雖以民事補充理由二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103 年9 月25日前交付貨物,揆諸前開規定,若本件為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則該次催告充其量僅生被告係於103 年9 月25日以後負遲延責任之效力,尚難憑此逕行解除系爭契約。原告是否有於被告負遲延責任之後,再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之意旨,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履行,如於期限不履行時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若有,請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