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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陳鄭權即蘇曾稔(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桂花因本院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95 萬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70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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