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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A00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01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廢棄部份,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而觀原判決主文第1 項為:「被告應給

本院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九四三0九號給付扶養費等強制執行事

件,於執行債權額逾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3,622,697 元(計算式:3,773,109 -150,412 =

3,622,69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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