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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上訴人
即被告宏倈生物科技契作自救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溪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4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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