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富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家聲
吳家盛
吳和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01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370,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94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