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 原告
- 吳富乾
- 原告
- 吳富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采霓律師
- 被告
- 謝紅田
- 被告
- 房鶯燕
- 被告
- 楊素鴛
- 被告
- 古清水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 被告
- 鄭淑珍
- 被告
- 徐鄒圓妹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嚴心吟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沈巧元律師
- 被告
- 徐位銓(徐金枝之承受訴訟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
沈巧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號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繕訴訟代理人),應予更正。
三、聲請意旨關於被告房鶯燕未受林永頌律師、嚴心吟律師、沈巧元律師部分,經核原判決當事人欄並未記載被告房鶯燕之訴訟代理人為前揭3 位律師,尚無錯誤,爰無更正必要。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