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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告
吳富乾
原告
吳富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被告
謝紅田
被告
房鶯燕
被告
楊素鴛
被告
古清水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被告
鄭淑珍
被告
徐鄒圓妹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沈巧元律師
被告
徐位銓(徐金枝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

      沈巧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號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繕訴訟代理人),應予更正。

三、聲請意旨關於被告房鶯燕未受林永頌律師、嚴心吟律師、沈巧元律師部分,經核原判決當事人欄並未記載被告房鶯燕之訴訟代理人為前揭3 位律師,尚無錯誤,爰無更正必要。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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