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富乾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永勝
黃永熹
張范姜瑞嬌
羅凱
陳佳伶律師即羅春義之遺產管理人
許光富
黃詹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4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3,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