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富乾
- 即原告
- 吳富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慶萍
張秀庭
曾一鳴
鄭瑞湖
吳清德
鄭張露丹即鄭張阿有
蕭秀鳳
陳德基
葉錦昌
葉錦郎
葉錦政
范姜榮鑑
范姜朝鐘
范姜裕州
彭源緯
蕭文盈
蕭文增
趙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24,1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4,7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