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塗銷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漢權張益銘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富乾
即原告
吳富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慶萍

      張秀庭

      曾一鳴

      鄭瑞湖

      吳清德

      鄭張露丹即鄭張阿有

      蕭秀鳳

      陳德基

      葉錦昌

      葉錦郎

      葉錦政

      范姜榮鑑

      范姜朝鐘

      范姜裕州

      彭源緯

      蕭文盈

      蕭文增

      趙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24,1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4,7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