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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富乾
即原告
吳富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邱垂青

      邱昌琳

      葉佳鉥

      葉梅玉

      林金漳

      黃雲德

      蕭麟德

      陳月香

      陳書元

      葉俊宏

      葉俊穎

      呂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63,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7,0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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