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富乾
- 即原告
- 吳富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垂青
邱昌琳
葉佳鉥
葉梅玉
林金漳
黃雲德
蕭麟德
陳月香
陳書元
葉俊宏
葉俊穎
呂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63,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7,0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