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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鎮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邱顯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3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5,449,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1,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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