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富乾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幹彥
戴敬庭
陳范月嬌
羅煥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8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79,200 元【計算式:(系爭67-9地號土地面積88平方公尺103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8,900元=3,423,200 元)+(《系爭67-21 地號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系爭67-34 地號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系爭67-35 地號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系爭67-51 地號土地面積58平方公尺+系爭67-64 地號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系爭67-65 地號土地面積18平方公尺=324 平方公尺》103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6,156,000 元)=9,579,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3,7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