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富乾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國錢
- 即被告
- 葉坤海
- 即被告
- 葉俊炫
- 即被告
- 葉裕明
- 即被告
- 葉怡隆
- 即被告
- 葉玉美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張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83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160,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