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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富乾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葉國錢
即被告
葉坤海
即被告
葉俊炫
即被告
葉裕明
即被告
葉怡隆
即被告
葉玉美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張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83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160,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敏 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