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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劉添房
被上訴人
陳寶卿

      梁石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284,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5,0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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