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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達闊埔頂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856,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9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上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