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 原告
- 馬勵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馬毅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馬堅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馬敏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馬慧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馬靜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嘉坤律師
- 被告
- 馬世光
- 被告
- 陳惠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桃園市楊梅區常岡嶺段」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楊梅區長岡嶺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06 年6 月15日所為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