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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信託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徐培元
  •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陳繩准

  •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SUNNE法定代理人 陳繩准(TAN SENG CHU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32 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354,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黃 敏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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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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