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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周玉羣周珮琦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告
A (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介然律師
被告
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啟祥
被告
劉雅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所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元為被告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第6 項已敘明,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於原判決主文欄第4 項又誤為諭知原告應供擔保始得假執行。本院前開判決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