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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4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湛昌運
債務人
鄭采緹即立璿食品企業社
債務人
湯梅珍
債務人
立瑋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湯治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采緹即立璿食品企業社、湯治淳、湯梅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零壹拾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采緹即立璿食品企業社、湯治淳、湯梅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萬零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湯治淳、立瑋食品有限公司、鄭采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湯治淳、立瑋食品有限公司、鄭采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鄭采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六、債務人鄭采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萬捌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鄭采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湯治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叁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湯治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采緹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湯治淳、鄭采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叁拾陸萬零肆佰零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九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湯治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十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湯治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采緹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湯治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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