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呂芸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慧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本件應徵收聲請費2,000 元)。
二、不動產附表。
三、查「陳俊志」非抵押物所有人,請撤回對陳俊志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慧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本件應徵收聲請費2,000 元)。
二、不動產附表。
三、查「陳俊志」非抵押物所有人,請撤回對陳俊志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