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18號
- 聲請人
- 鄭錦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悅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1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悅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