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呂秋慧
- 相對人
- 黃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全字第61號核准後,再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201 號假處分執行在案。嗣因相對人已聲請撤回該假處分執行,本院並已撤銷假處分執行程序,原假處分執行程序既已不存在,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