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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1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17號

聲請人
呂秋慧
相對人
黃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全字第61號核准後,再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201 號假處分執行在案。嗣因相對人已聲請撤回該假處分執行,本院並已撤銷假處分執行程序,原假處分執行程序既已不存在,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1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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