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23號
- 聲請人
- 鄭名夫
- 相對人
- 李慧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聲請人雖已繳納裁判費,然因聲請人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係以借款支應,故請求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並發還已繳納之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3 年婚字381 號離婚案件起訴時已繳納本案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於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後,亦自費完成登報程序,有其所登103 年12月20日報紙附卷為憑,聲請人並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則聲請人於事後始主張其無資力,聲請訴訟救助並請求返還裁判費,尚與規定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