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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2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23號

聲請人
鄭名夫
相對人
李慧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聲請人雖已繳納裁判費,然因聲請人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係以借款支應,故請求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並發還已繳納之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3 年婚字381 號離婚案件起訴時已繳納本案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於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後,亦自費完成登報程序,有其所登103 年12月20日報紙附卷為憑,聲請人並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則聲請人於事後始主張其無資力,聲請訴訟救助並請求返還裁判費,尚與規定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2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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