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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45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45號

原告
賴美珍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被告
賴忠良
被告
賴忠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理由欄已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設籍於新北市金山區,而其主要遺產所在地乃位於新北市金山區、萬里區,則本件管轄法院自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4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