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45號
- 原告
- 賴美珍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
- 被告
- 賴忠良
- 被告
- 賴忠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理由欄已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設籍於新北市金山區,而其主要遺產所在地乃位於新北市金山區、萬里區,則本件管轄法院自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