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劉佩宜林文慧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鄭名夫

再審相對人 陳冠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定有明文。再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77條之17第2 項、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後,同時對應繳之1,000 元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於該訴訟救助裁定駁回確定後,自得以其未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為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之1 規定自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4 年度抗字第11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 月2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10月5 日送達再審聲請人之受僱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再審聲請人就本件併向本院所聲請之訴訟救助,亦據本院於104 年11月23日以104 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駁回之,該裁定並於同日確定。則再審聲請人於駁回訴訟救助裁定後,仍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