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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廻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漢權陳俐文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號

抗告人
陳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廻避事件,本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18 條定有明文。又抗告人未依前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合議庭應限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合議庭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時起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04 年12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廻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