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6號
- 上訴人
- 陳周桂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州、陳信吉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105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