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榮發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戴節容
張美卿
張菊香
張榮興
楊張菊英
張美慧
張翊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用語雖為「抗告」,惟其既係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其真意應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8,8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扣除上訴人已自行繳納之1,000 元,尚有43,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