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7號
- 原告
- 大學校園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喜
- 被告
- 翁金市
- 訴訟代理人
-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崇喜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甚明。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原為王維智,於本案訴訟繫屬中因改選變更為黃崇喜,前向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申請變更報備,業經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民國105 年6 月30日桃市○○○○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職是,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王維智之法定代理權限消滅,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然迄今兩造均未聲明由有法定代理權限之黃崇喜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命黃崇喜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續為本件訴訟行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