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富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桂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2096號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