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00號

上訴人
郭鳳勤
上訴人
周 甜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裕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發平、徐清旺、徐政雄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21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郭鳳勤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8,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而上訴人周甜之上訴利益則為327,7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0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