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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0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0號

上訴人
陳淑釧
被上訴人
廖月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3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2,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0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