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0號
- 上訴人
- 陳淑釧
- 被上訴人
- 廖月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3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2,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